霸州一饭馆运用不合格焚烧器被罚款!
2024年4月1日10时许,霸州开发区**饭馆运用未装置熄火维护设备的燃气设备。
处分根据:根据《乡镇燃气管理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背本法令规则,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应整的,对单位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三)装置、运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焚烧用具;《河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体系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80104903的规则,没有危及燃气设备或许阻碍燃气设备正常运用,违法情节较轻,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能够处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现实:梁*仲于2024年3月1日因未经建造工程答应擅自改动市区天祥路小**与小*儿门店修建物,(单体修建规划为245平米)颜色,并逾期不改正
处分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法令》第七十九条“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有关法令法规,擅自改动修建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备的方式、颜色及原料、原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城乡规划法律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67号“改动方式、颜色、原料修建物、构筑物或其他设备单体修建物在500平米以下的或许对部分方式、颜色、原料进行改动的(部分是指改动规划份额不超越单体修建总面积规划的十分之一)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每栋修建物1.5万元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