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无权以自身名义主张商业机密权利_体育平台官方足球公布平台_体育平台app线上官方

专业的煤气发生炉厂家!体育平台官方欢迎您!

体育平台官方

体育平台官方联系方式

公司股东无权以自身名义主张商业机密权利

  1、股东并不当然有权主张投资公司商业机密权属;2、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的取证责任在于原告方,需证明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或贬损其他经营者。

  2016年6月15日,江珑公司(甲方)与新华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拥有储量约1.3亿吨高品质石灰石矿山开采权,并且拥有池州市长江码头一座,在池州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乙方具有石灰领域的先进工艺技术、独特设备制造和安装能力及全面管理的优势,拥有工业炉窑全产业链的研发、生产、制造、管理、销售等能力。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一、合资公司的建立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甲乙双方各占50%。2.甲方以资金3,000万元出资入股。3.乙方以3万吨Pak石灰窑生产线万元(以评估值为准)。4.出资时间:甲方:合资公司注册后半年内。乙方:合资公司投产运行后半年内。二、项目规划:建设年产200万吨石灰生产基地,项目分3期进行,一期50万吨,二期50万吨,三期100万吨。预计2016年底完成一期建设,预计3年内建成年产200万吨的石灰生产基地。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合资公司相关审批和手续的办理,负责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审批和手续办理。2.甲方保证合资公司合格石灰石的供应,保证在当地市场石灰石价格基础上优惠供应合资公司。3.乙方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技术指标的确定。4.乙方拥有合资公司的管理权。5.甲方转让矿山开采权,乙方有权选择退出合资公司。四、双方其他约定1.专利权的授权在保证乙方拥有合资公司管理权的前提下,乙方每年向合资公司授权使用相关专利,每次授权使用时间为一年,专利的使用仅限于合资公司此厂区范围内。2.双膛窑的制作甲乙双方约定2座双膛窑由乙方建设。3.Pak石灰生产线万吨Pak生产线并投产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另外2万吨Pak生产线.项目建设土地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由甲方提供并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具体用地面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甲方保证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合法。每亩土地价格不超过3万元归还甲方,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甲方。5.资金甲方承诺项目建设期无息借给合资公司资金约1,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根据地勘和高压供电情况确定后确定具体数额,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甲方,其他流动资金由合资公司筹措。五、保密义务1.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秘密所有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技术及商业机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2.上述保密责任期限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六、争议的解决1.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三十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2.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同日,江珑公司(甲方)与新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合作协议》中“3.乙方以3万吨Pak石灰窑生产线万元(以评估值为准)”评估值若不足3,000万元,甲方认可乙方的50%股本比例,若评估值超过3,000万元,乙方也认可甲方50%股本比例。在Pak石灰窑试运行和运行期间,如需要乙方对其做处理、调试和完善,甲方承诺不影响乙方的50%股本比例。2.本项目两座日产600吨双膛石灰窑及公辅配套设施直接设备投资约5,500万元,由合资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供货合同,乙方承诺合资公司支付3,000万元后,工程具备生产条件,其余款项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乙方。两座日产600吨双膛石灰窑的土建基建由合资公司负责建设,不包含在乙方承担的范围内。3.合资企业成立后,乙方拥有公司一期50万吨营业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如有不同意见以乙方董事意见为准。董事会设4名董事,甲方委派2人出任董事,乙方委派2人出任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首席财务官由甲方推荐,总经理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法人代表由总经理担任。4.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5.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珑公司和新华公司合资的××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营业范围为生产、销售氯化钙、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氢氧化钙、低硫高质脱硫剂、纳米钙、溶剂钙、二氧化碳、白云石、石灰石,煤炭清洁利用、铁精粉直接还原处理、余热发电。江珑公司和新华公司均认缴出资3,000万元,江珑公司已于2017年1月17日出资到位,新华公司并未实际出资。

  4.××公司拟开展的项目所需的重要指标,所在石台县根本没办法满足,××公司长时间内根本无法开展生产经营。

  1.两座日产600吨双膛石灰窑及公辅配套设施直接设备投资约5,500万元,由合资公司与新华公司另行签订供货合同,新华公司承诺合资公司支付3,000万元后,工程具备生产条件,其余款项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新华公司,但××公司至今未付。

  2.新华公司以3万吨Pak石灰窑生产线万元(以评估值为准)入股××公司,但新华公司出资未到位。

  8.新华公司在完成1万吨Pak生产线并投产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另外2万吨Pak生产线的建设时间。一审审理中,新华公司确认无具体建设时间表。

  9.江珑公司承诺项目建设期无息借给合资公司资金约1,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根据地勘和高压供电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江珑公司。

  新华公司表示上述第(一)部分第1、2、3项和第(二)部分第1、2项内容的载体为××公司财务计算机,第(二)部分第2至9项内容的载体是其与江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部分第4项内容没有载体。

  常金公司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未按其与常金公司签订的《××钙业2*600t/d石灰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予全额支付;另根据江珑公司和新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座双膛窑由新华公司建设,且新华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故请求判令××公司和新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诉状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及该司工作人员张文生,常金公司项目负责人葛锡平,以及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章强贵进行调解,谈话中贾某某表示××公司还未投入生产,不是有钱不给。常金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撤回起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翌日作出(2019)皖17民初1号民事裁定,准许常金公司撤诉。

  2019年1月16日,常金公司向安徽省石台县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公司破产。事实和理由是××公司因《××钙业2*600t/d石灰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常金公司的工程款,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仍未能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经法院查询,××公司银行存款仅6万元,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根据江珑公司和新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系江珑公司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款至今未付,两座日产600吨双膛石灰窑及公辅配套设施直接投资约5,500万元亦至今未偿还新华公司。另根据××公司章程,新华公司以3万吨Pak石灰窑生产线万元出资,但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即新华公司出资不到位。此外,××公司拟开展的项目所需重要指标,所在地石台根本不足以满足,××公司长时间内根本没办法开展生产经营。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常金公司作为××公司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依法享有取得工程款的权利,而××公司未付该工程款,常金公司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公司一直未投入生产,无经营收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而常金公司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皖172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常金公司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案破产管理人。

  在企查查网站中查询××公司,其中新闻舆情栏目中刊载有“新华环保:关联交易公告”一文,来源是中金证券,发表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华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交易概述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2016年10月9日,本公司与××公司于石家庄市签署协议,交易标的为由本公司承担建设××公司2座日产600吨双膛式燃煤粉石灰窑工程,合同总价5,500万元,含除土建及土建钢结构以外的涉及本工程的成套设备及装置等。(二)关联方关系概述××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公司50%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一审另查明,新华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一种低电耗双膛窑”专利(申请号:XXXXXXXXXXXX.1)已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

  新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机密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的相关信息,另一类则是与新华公司、江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有关的内容。一审法院分别予以论述。

  关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新华公司主张的关于××公司履行能力的内容,概括而言就是××公司经营困难,以上内容与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2破申1号民事裁定的结论一致。经一审法院释明,新华公司仍不能说明以上内容的商业经济价值何在,亦未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新华公司主张保护的密点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机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本案而言,首先,一审法院根据新华公司提供的密点说明将新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机密归纳为与××公司经营状况有关的内容和与新华公司、江珑公司投资经营××公司的相关联的内容并分别予以阐述,并无不当,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其次,就××公司经营状况有关的内容而言,仅反映了××公司目前缺乏清偿债务的某某,新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内容具有商业经济价值,且所涉内容的主体系××公司,新华公司无权就该部分内容提起诉讼。再次,关于与新华公司、江珑公司投资经营××公司的相关联的内容,由于新华公司所主张的该部分内容部分只涉及××公司和江珑公司,新华公司并不享有权利;涉及的两座双膛石灰窑及配套设施的投资情况已经在相关交易公告中公开;新华公司出资情况、专利授权的内容均为公开信息;且新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内容具有商业经济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的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或贬损其他经营者,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本案看,新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常金公司、江珑公司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优势或贬损了新华公司的行为,常金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虽涉及到了涉案信息,但其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己身之权利,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行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性。综上,新华公司请求保护的内容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机密的范畴。对于新华公司主张常金公司、江珑公司实施了侵害其商业机密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48812】山西长治加快推动高新纳米钙生产项目落地 广西:16个碳酸钙项目入选2023年总投资254亿元!